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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