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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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告聚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1,771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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