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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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峯昇選任辯護人洪松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
23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峯昇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販賣性交物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應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20萬元之認罪協商金(已履行)。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清源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前3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品名│宣告沒收條文│├──┼──────────────┼─────────┤│一│NOKIA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0│2款│├──┼──────────────┼─────────┤│二│NOKIA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0│2款│├──┼──────────────┼─────────┤│三│NOKIA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0│2款│├──┼──────────────┼─────────┤│四│NOKIA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0│2款│├──┼──────────────┼─────────┤│五│SAMSUNG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0│2款│├──┼──────────────┼─────────┤│六│SAMSUNG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0│2款│├──┼──────────────┼─────────┤│七│SAMSUNG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0│2款│├──┼──────────────┼─────────┤│八│SAMSUNG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2款│├──┼──────────────┼─────────┤│九│SAMSUNG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0│2款│├──┼──────────────┼─────────┤│十│SAMSUNG手機1支序號:│刑法第38條第1項第│││000000000000000│2款│├──┼──────────────┼─────────┤│十│NOKIA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一│0000000000│2款│├──┼──────────────┼─────────┤│十│NOKIA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二│0000000000│2款│├──┼──────────────┼─────────┤│十│NOKIA手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三│0000000000│2款│├──┼──────────────┼─────────┤│十│LG雙卡機1支搭配門號卡:│刑法第38條第1項第││四│0000000000、0000000000│2款│├──┼──────────────┼─────────┤│十│郵寄快捷存根聯14份│刑法第38條第1項第││五││2款│├──┼──────────────┼─────────┤│十│超峰快遞股份有限公司100年9│刑法第38條第1項第││六│月代收貨款明細單2份│2款│├──┼──────────────┼─────────┤│十│產品目錄1箱│刑法第38條第1項第││七││2款│├──┼──────────────┼─────────┤│十│偷拍光碟內容目錄1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八││2款│├──┼──────────────┼─────────┤│十│客戶點片簿35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九││2款│├──┼──────────────┼─────────┤│二│2006年至2008年客戶資料1箱│刑法第38條第1項第││十││2款│├──┼──────────────┼─────────┤│二│2009年至2011年客戶資料1箱│刑法第38條第1項第││一││2款│├──┼──────────────┼─────────┤│二│色情光碟片共20612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二││制條例第28條第4項│├──┼──────────────┼─────────┤│二│幼幼色情光碟片共670片(天使│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三│片300片、幼幼片300片)│制條例第28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