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桂香 被告 洪智淵 被告 陳信介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洪培睿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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