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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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8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 陳豔華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7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7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限1年,並已屆滿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卷宗無誤,復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頁、警卷第7頁),揆之上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