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上訴人 江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成薛玉間 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33,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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