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莊穎寀
莊霆翎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潘渝詩 原告 蕭鳳英
莊福元 被告MAITHEDUYEN(中文譯名: 梅世元 )上列被告因酒駕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貽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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