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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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莘昀選任辯護人繆昕翰律師
翁晨貿律師 周仲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㈠第15至16行、實體認定欄第8行中「臺中市大里區地政事務所」,均更正為「臺中市太平區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犯罪事實欄㈠第15至16行(即判決第2頁第21至22行)、實體認定欄第8行(即判決第5頁第20行)中「臺中市大里區地政事務所」,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均予以更正為「臺中市太平區地政事務所」。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