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洪維明 被告 陳柏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5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