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陳彥霖 被告 朱克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05年度中簡字第1935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