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66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賀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至清償日止,㈢新台幣玖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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