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14,2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