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 丁米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件:
1.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