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仲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500元(見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4498號執行卷宗之鑑估報告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