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婉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