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52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29日所為98年度簡字第52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2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然於該案審理前,受刑人已被羈押3月又21日,期間係自民國97年11月13日起至98年3月3日止,執法機關未予以折抵刑期,已有不當,又受刑人現在監執行殘餘刑期,時間亦已逾所受宣告之刑,為此提起上訴(按:上訴人誤為「抗告」)等語。
二、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5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竟遲至98年10月27日始行上訴(按:上訴人誤為「抗告」),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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