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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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炳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炳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炳富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5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0月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