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上訴人即被告 秦文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國華張國城 之繼承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700,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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