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林宗源 被告溫普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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