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同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同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羿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