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原告BG000-A10806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附對照表)被告BG000-A10806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附對照表)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4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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