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3年2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68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4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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