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759號
抗 告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13日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而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