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陳文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貴築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許明環 等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