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車承原 、 車黃玉釵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