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火鍊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ꆼ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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