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調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調字第341號聲請人 林政雄 即昱昇企業社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瑞菊 即冠蓋工程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8,31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以103年度竹簡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在案,又該裁定於103年9月4日送達,並於同年月16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