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小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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