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傅嘉瑋 被告 張博涵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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