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9號聲請人 賴淑娟 相對人 賴文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提起本院民國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損害賠償事件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一審112年度員簡字第178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已聲請過訴訟救助,並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2年度員救字第1號案卷在卷可稽,故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於二審上訴案件,自毋庸再聲請訴訟救助,故本件再為聲請,於法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范馨元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