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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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訴人 曾瑞雲 被上訴人 蘇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審兩造不爭執之113年5月6日補費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