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債權人雲林縣水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彥嘉 即 陳翰陞 之繼承人、 李譿心 即陳翰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除戶戶籍謄本
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被繼承人陳翰陞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繼承人是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如是,併請更正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