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0375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2月4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杭起鶴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