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良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良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
3項既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其中附表編號4至6、8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已於105年6月20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足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上開解釋與憲法第23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4至
6、8所示之罪,固係得受易科罰金宣告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易科罰金,本院爰不另記載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3日晚│103年6月2日上│103年5月30日晚│││上某時許│午9時45分許│上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88號│毒偵字第964號等│毒偵字第964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428號│23號│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7日│103年11月14日│103年11月14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428號│23號│23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27日│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593號(編│執字第5661號(編│執字第5661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號1至6已定應執│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行有期徒刑3年2│行有期徒刑3年2│││月)│月)│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日晚│103年6月2日上│103年6月2日上│││上某時許│午9時30分許│午9時4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64號等│毒偵字第964號等│毒偵字第964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23號│23號│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4日│103年11月14日│103年11月14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103年度交訴字第││││23號│23號│23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662號(編│執字第5662號(編│執字第5662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號1至6已定應執│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行有期徒刑3年2│行有期徒刑3年2│││月)│月)│月)│└────────┴────────┴────────┴────────┘┌────────┬────────┬────────┬────────┐│編號│7│8││├────────┼────────┼────────┼────────┤│罪名│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日晚│103年6月1日晚││││上11時許│上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新竹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752號│偵字第375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第1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2日│105年2月22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第117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22日│105年2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5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66號│執字第1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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