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其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曾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然因其前另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與前述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並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24221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3月16日,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