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國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8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92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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