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潘博文具保人王晴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博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由具保人王晴玉、潘博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潘博文業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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