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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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家他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85號受裁定人即相對人 霍威豪 上列當事人與聲請人 松德勝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霍威豪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松德勝向本院對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霍威豪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程序費用。上開請求事件,嗣經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
635號裁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在案並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聲明係聲請相對人返還代墊之扶養費,核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62,1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為2,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2,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