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王鍾月 猜被告 朱榮
朱進貴 朱進萬 朱進乾 朱進興 朱科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榮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926,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84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訴之聲明第2項所載「苗栗縣○○鎮○○段○○○○號」是否為「苗栗縣○○鎮○○段○○○○號」之誤載,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通霄鎮│(㎡)│(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通灣段)││││以下四捨五入)│├──┼───────┼─────┼──────┼─────┼───────┤│1│407地號土地│47,465.48│440│6687/9784│14,273,991元│├──┼───────┼─────┼──────┼─────┼───────┤│2│453地號土地│10,867.67│680│2013/2236│6,652,997元│├──┴───────┴─────┴──────┴─────┼───────┤│合計│20,926,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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