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本件土地登記異動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