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係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嗣經本院囑託該監所長官為送達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判決正本,並已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是上訴人如對本院前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其上訴期間乃自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算十日至同年二月二十六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始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並於同日送交本院(此分別有臺灣南投看守所訴狀登記章戳印及本院收狀戳印為憑),是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