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理人 李宗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俊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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