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71號抗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美櫻 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湯正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