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巧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被告李巧萍已依調解成立內容部分給付告訴人 陳淑絹 ,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巧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被告李巧萍已依調解成立內容部分給付告訴人 陳淑絹 ,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