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48號原告 王國勝 被告台北尚德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