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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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銘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銘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游銘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業已於民國101年12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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