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61號聲請人 林謝玉玲 相對人銓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澤良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廖蕙儀 會計師為相對人銓懋建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銓懋建設有限公司自民國94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110條第3項亦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8日核准設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惟自公司成立以來至101年度,每年均呈現虧損狀態,累積8年合計虧損00000000元,去(102)年度則因公司興建之房屋開始銷售,當年度營業收入達000000000元,稅後淨利000000000元,有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查核簽證報告書可稽。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澤良竟於103年5月30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提出公司會計人員 張紋瑄 、 謝玉琴 侵占公司款項3億元之刑事告訴,該二人分別於103年6月5日及6月9日應三重分局通知製作筆錄在案,堪認公司財產已發生異常狀況。聲請人為公司原始股東,仍保有公司出資額250萬元,占相對人公司總資本額10%,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聲請人得行使對公司之監察權,即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詎經聲請人函知相對人公司表示欲行使上開權利,相對人公司竟予以拒絕。爰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 曾祥嚞 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4年度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為證,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本件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檢查人人選,經該公會推薦廖蕙儀會計師擔任,有該公會回函在卷可稽。爰依法選任廖蕙儀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4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