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841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複代理人 吳揚 律師被上訴人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燕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游悅晨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