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13號原告 王憶蘭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 余台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設於臺北市○○○路○段○○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