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聯松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溫聯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聯松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關於「(民國100年11月8日前)」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0年11月18日前)」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温聯松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6條第1項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罪。爰審酌被告逃避兵役徵集之情節,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3號被告溫聯松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號3樓之2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聯松係後備軍人,原設籍臺中市○○區○○里○○路0段
000號4樓之2(民國100年11月8日前),明知居住處所遷移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申報,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於民國98年間之某日,即已自上址戶籍地遷出,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應於100年8月1日上午8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成功嶺營區報到,參加100年博愛甲字第251206號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聯松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教育召集令、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通知、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臺中市後備第一旅第四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檢察官宋恭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仲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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